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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2020-07-14 14:06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大力发展金融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外国跨国公司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五)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本条规定的外商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本市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总部或地区总部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外、国外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八条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十条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第十一条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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