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

2018-05-28 1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优化东疆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东疆”)区域及产业发展环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要素资源,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建设创新发展新高地,实现东疆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结合东疆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本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1、均衡发展原则。在发展货物贸易基础上不断扩大服务贸易发展范围和领域,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吸引和培育力度;在巩固已有优势产业基础上,重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注重主导产业和新产业、新业态协同推进,形成“百花齐放”的产业发展态势。

2、同步提升原则。既关注企业注册数量,更关注企业发展质量的同步提升,坚持发挥政策、制度创新带动功能创新进而促进产业创新的作用,引导招商工作向引资、引智、引才并举转变;既注重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更注重综合配套环境的同步提升,遵循“产城融合”发展理念,打造更加优良的区域营商环境。

3、系统性原则。着眼世界产业发展趋势,瞄准重点发展产业的高端链条和环节,构建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企业既可享受专项产业政策的扶持,也可同时享受人才、上市、办公等配套促进政策的扶持,尽量做到产业、政策全面覆盖。

4、创新性原则。牢牢坚持创新驱动理念,结合东疆功能和产业发展特点,全面梳理、整合、创新产业促进政策,构建适应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发展需求的扶持政策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东疆重点发展的产业及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相关企业、机构。包含从事金融及租赁业、航运物流业、国际贸易、文化旅游、科技信息、互联网、大数据、新零售、智能产业、营利性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符合东疆区域发展定位的企业;从事跨境电商、平行进口汽车、邮轮配送、大宗商品贸易及离岸贸易、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共享经济等新型贸易模式的企业;从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国际班列、国际中转集拼、海外工程出口基地、保税维修等创新业务的企业。同时,全力支持企业上市、重点吸引总部经济及功能性总部;鼓励企业入区办公、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引进、生活配套服务等以更好地提升区域综合配套环境。

此外,本办法还支持未来出现的符合东疆区域承载力的新经济业态。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请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同时也适用于虽未在东疆注册的法人主体,但对东疆区域有实际贡献的功能性项目、分公司或办事处;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对东疆地方经济具有一定贡献;

4、企业应承诺自开始享受本政策扶持起,10年内不迁出东疆,涉及股权转让的主营业务不得改变,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基金、SPV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若违反承诺,须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五条【政策兑现】由财政和金融服务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统一受理企业的政策扶持申请以及企业申请在管委会各部门间的流转,并根据所涉及的业务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为企业政策兑现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项目落户扶持】对于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总部经济、航运服务、专业服务机构等企业,根据企业实缴资本、行业影响力以及对东疆区域、产业带动情况,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第七条【经济贡献扶持】对于东疆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按照对东疆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的标准予以扶持。

第八条【企业上市扶持】对于区内注册企业经培育实现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总部经济扶持】对于新落户企业为总部或区内注册企业升级为总部的,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航运要素聚集扶持】鼓励航运服务类企业落户东疆,鼓励外资在东疆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等机构,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等业务。吸引船舶管理、船舶经营、船舶检验、船员管理及培训机构、船舶登记机构、海事仲裁、航运经纪、海事咨询、航运交易等航运服务机构和企业落户。鼓励国际船舶以“天津东疆”为船籍港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新型贸易及创新业务扶持】对符合东疆区域发展及功能定位的跨境电商、平行进口汽车、邮轮配送、大宗商品贸易及离岸贸易、新零售、共享经济等新型贸易,以及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国际中转集拼、国际班列、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海外工程出口基地、保税维修等创新业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入区办公扶持】对在区内办公的企业,可享受在租用、购置办公用房等方面入区扶持政策。对于完善区域生活配套服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及创业扶持】鼓励重点支持产业中高端优秀人才及领军人物来东疆工作及创新创业,可享受东疆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相关政策扶持,在经济贡献奖励、人才培训、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重点及特殊项目扶持】对东疆区域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支持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如遇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同类政策的,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办法。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东疆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依据本办法获得所有政策兑现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每年兑现的产业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对区域高端人才集聚、产业促进和经济发展等综合贡献。其中,对重点及特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扶持申请期限】对适用本办法申请政策兑现的企业,应当自企业符合条件起两年内按规定提出申请,在规定申请期满后再提出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设立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资金,对本办法规定的产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实施细则】为便于支持措施的执行,在本办法出台后,管委会将制定实施细则,对具体支持标准、申请支持流程等具体事项予以规定。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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