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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名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301号)

2017-12-30 13: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厅(委、办、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旅游委(局):

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在各地自愿申报、省级评审推荐的基础上,经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研究,同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148个单位创建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现将示范园创建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示范园创建方案。各示范园创建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示范园创建要求,修改完善创建方案,进一步明确创建范围,理清发展思路和功能定位,创新产业融合模式,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依照完善后的创建方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努力将示范园打造成为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样板。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商务、旅游等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动态跟踪和宣传推介,指导和督促示范园切实做好创建工作。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示范园创建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示范园创建工作取得成效。

三、积极支持示范园建设。各地要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及入园优质企业予以必要的信贷支持。要完善示范园用地保障机制,搭建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产业融合公共服务供给,为示范园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四、及时做好阶段性总结工作。2018年年底前,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将联合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示范园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择优认定100个示范园。省级有关部门、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政府以及各示范园要及时做好阶段性总结工作,为示范园考核和认定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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