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2017-02-24 15:21

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相关驻区单位,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08年印发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19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服务平台】设立天津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软硬件等公共服务,推动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快速成长。

第四条【专项资金】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及设计企业研发、流片及产业化财政扶持等费用补贴。本暂行办法中所指的各种扶持和补贴,均在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立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财政扶持的最终批准及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建设及运营经费的批准。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相关领导、顾问、投资促进、财政、科技、贸发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以下简称科技集团)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产业发展专家小组】成立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负责对企业资格认定提出意见并对产业发展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专家小组由开发区高指委委员、国内集成电路设计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执行部门】领导小组及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集团。科技集团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负责企业资格认定、企业财政扶持申请的初审,以及服务平台的管理运营。

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办法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负责产业指导及国家、天津市相关政策的落实。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

第八条【政策衔接】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再补充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九条【资格认定标准】申请享受本暂行办法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由开发区按照有关优惠政策直接予以支持的企业将不再享受平台提供的优惠);

(二)具备合法设计工具软件使用证明;

(三)具有高水平的领军人物和技术团队;

(四)具有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五)产品方向明确,具有明确的客户使用意向并已签署相关协议书;

(六)具备可行的、详细的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条【研发扶持】对于企业参加多项目晶圆(MPW)的项目给予该项目费用50%的补贴;对使用服务平台EDA软件的企业,给予使用费用全额减免的扶持;其他研发费用,自企业成立之年度起五年内,给予企业研发费用10%的扶持补贴;上述扶持和补贴费用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研发费用界定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产业化扶持】自企业缴纳增值税之月份起,给予相当于该企业所缴增值税全额的财政扶持,每个企业补贴期不超过3年,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上市扶持】对计划上市融资的总部或主体设在开发区并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除享受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以下支持,对企业成功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与专业机构签署上市融资有关顾问协议、保荐协议的,最高资助25万元;对进入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成功实现挂牌并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资助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实现上市的,资助200万元。

第十四条【房租扶持】对于进驻开发区孵化及产业化基地的企业,依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给予房租补贴。

第十五条【资格认定程序】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一)到科技集团或在天津开发区政务网(www.teda.gov.cn)及泰达创新网(www.innovateda.org)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二)将“资格认定申请表”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集团;

(三)资格认定申请采取随时申请、及时认定的办法,由科技集团进行形式审查,经专家小组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申请本办法中各项扶持的办事程序为:

(一)企业登录天津开发区政府门户网(www.teda.gov.cn)网上办事大厅的政策兑现网页,下载、填写并在线提交《天津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政策兑现审核表》和相关材料,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在线审查后,通知企业提交《天津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政策兑现审核表》打印件以及相关材料。

(二)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形式审查后将企业申报材料转送科技集团、科技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送交财政局拨付款项。

第十七条【年检】科技集体团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暂行办法执行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后根据平台运行情况及企业需求再作重新调整。

展开
订阅招商网络邮件周刊,每周行业资讯,最新政策信息、项目信息为您推送

全部

招商资讯

载体信息

产业园区

优惠政策

研究报告

项目播报

订阅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8-6016
  • 产业扶持政策
  • 企业投资政策
  • 土地厂房政策
  • 其他相关咨询
  • 已为您免费生成了个人网上空间
    快去查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