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2-04 15:23

(一)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奖励5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与奖励资金20万元。(二)当年被认定为天津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每认定一个市级名牌产品给与奖励资金20万元。(三)当年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通过市级以上部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企业,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水平的,每通过一项鉴定给与奖励资金20万元;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每通过一项鉴定给与奖励资金10万元。(四)当年项目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区政府按照国家资助额的10%给与奖励,且该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五)当年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任务的企业,分别给与奖励资金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与奖励资金20万元、10万元、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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