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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28号)

2017-01-17 14: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海南省、北京、天津、上海水务局(厅)、各流域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文件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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